《清华大学附属小学章程》公示

| 编辑 管理员 | 分类: 校园公告

清华大学附属小学章程



(经清华大学第十四届党委第二百三十三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同意)


第一章  总则


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治校及履行职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、规章以及《清华大学章程》,制定本章程。


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清华大学附属小学(学校前身为1915年成立的成志学校,1960年更为现名),简称清华附小,英文名称为Tsinghua University Primary School,英文缩写为TUPS。学校法定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院内,双清苑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逸清南路西延2号。


第三条 学校为基础教育机构和事业单位法人,由清华大学举办,并依法依规接受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、监督管理。


第四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

第五条 学校肩负“为聪慧与高尚的人生奠基”的办学使命,坚持“立人为本、成志于学”校训,培养“健康、阳光、乐学”的成志少年。


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附属小学委员会(以下简称学校党委)领导的校长负责制,坚持依法治校、科学管理、民主监督、社会参与、开放合作。


第二章  职责与任务


第七条 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及教育规律依法依规实施小学义务教育。


第八条 学校面向清华大学提供基础教育支持服务保障,依法依规并按照清华大学统一安排招收培养学生。


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,根据培养目标,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,建立“1+X课程”体系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。


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儿童成长规律,结合教育教学改革实践,自主开展基础教育科学研究。


第十一条 学校在清华大学授权范围内开展基础教育合作,面向社会提供基础教育公益服务。


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,实行集约高效的资源配置模式,依法依规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。


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,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机制。


第三章  学生与教职工


第十四条 学校尊重、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、学校规定的权利以及与学校约定的权利。


学校的师生员工应当依法、依规、依约履行相应义务,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。


第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,有权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、图书资料,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毕业证书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资助、奖励。


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规定,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,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。


第十六条 教职工有权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,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,获得发展机会、公正评价、奖励,参与学校民主管理,对岗位聘用、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,对所受处理处分依法依规进行陈述、申辩和申请复核申诉。


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规定、恪守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,履行岗位职责,努力成为“敬业、博爱、儒雅”的成志教师表率。


第四章  管理体制


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,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。


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,依法依规行使职权,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。


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,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集体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、行政管理中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制定和修订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,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,审批年度财务预算,负责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项。


学校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,按届排次召开。


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,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,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,研究处理教育教学、行政管理等工作。


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,按学年排次召开。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,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参加会议。


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,负责规划研究、统筹协调、督促推进相关工作。


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学段,作为核心教育教学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。


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若干管理机构、支撑服务机构,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保障学校有效运行,面向师生提供服务。


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,依法依规产生和开展工作。


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、共青团、少先队等群团组织。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,履行各自职责。


第五章  教育教学与科研


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,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,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。


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“启程-知行-修远”学段衔接机制,有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,科学实施教育教学评价。


第二十七条 学校聚焦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前沿,系统布局开展科学研究,凝练成志教育实践理论,努力发挥在基础教育领域的引领作用。



第六章  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

第二十八条 学校依法依规实行信息公开并接收社会监督。


    第二十九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作为家长参与学校治理的主要途径,家长委员会定期就学校发展战略和日常治理提出建议。


第三十条 学校充分依托社会资源建立德育、体育、美育、劳动教育、科普、法制教育等教育基地,定期组织展开校外活动。


第七章  学校标识与校庆日


第三十一条 校校徽为两个同心圆构成的圆面,外环为学校中文名称、英文名称,内环为成志学校建筑图案和建校时间。



 

附件一  清华附小校徽

 

 

附件二  清华附小吉祥物

 


校歌为《清华附小校歌》。



校花为丁香花。


第三十二条 校庆日在每年十月的第二周。



第八章  附则

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、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报清华大学审查同意后,报北京市海淀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核准。

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。

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海淀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。